南都讯 广州车主蔡永杰“见义勇为”,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给撞死了,这一事件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昨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当事车主蔡永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9月19日上午8时,蔡永杰开车带着80多岁的老母亲外出喝早茶,途经广州白云区一加油站加油时听闻有人呼喊“抢劫”,遂踩下油门前去“拦匪”,结果却将“劫匪”撞死。而“劫匪”其实只是该加油站经理,当时正被一名患精神病的员工追赶。 蔡永杰事后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昨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认定,蔡永杰的出发点确有见义勇为性质,其误判属于假想防卫,但他开车拦截的方式不妥,撞倒人后拖行数米的事实,体现了存在放任伤害结果的故意。 在被羁押了2年零3个月之后,50多岁的蔡永杰可以回家了。 车主说 “再遇到类似情况,该帮手还是会帮” 昨日宣判后,蔡永杰当庭表示,他也没想到当天出于好心的一个举动,会给两个家庭带来如此大的伤痛。对于在听到抢劫呼喊后一时冲动闯下的大祸,他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但他也表示,自己就是这样一个性格,看到不平肯定会帮手,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帮手还是会帮,只不过会保持足够冷静”。 法院判赔3 .6万 车主筹集60万补偿死者家属 2011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蔡永杰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载着80多岁的母亲外出喝早茶。途中,车子开进白云区广从路一间加油站加油。忽然听得有人喊“抢嘢啊,快抓住他!”蔡永杰抬头望去,只见加油站收费室外,一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正追赶一名拎着挎包的男子。 蔡永杰以为遇到抢劫现场,不顾副驾驶位上坐着年迈的母亲,踩下油门追了出去。在加油站旁的一条小坡道上,蔡永杰的小车以35.9公里的时速追上了跑在前面的拎包的“劫匪”。在车头与对方发生了碰撞之后,“劫匪”被撞倒消失在了驾驶室视野。蔡永杰称感觉到车身突然震动了一下,意识到可能碾轧到对方,他踩下刹车下车查看,对方已经被车前轮碾轧过,卡在了车底。 蔡永杰报了警,120到场,但被撞男子经抢救无效身亡。让蔡永杰意想不到的是,他撞倒的男子其实是该加油站的经理,事发时正被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员工追赶。 警方介入后,蔡永杰选择了自首,后被立案调查。2012年底,蔡永杰被以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蔡永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本案蔡永杰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蔡永杰需向死者家属赔偿物质损失共计3.6万余元。另外蔡永杰的家人在判前已筹集了60万元缴至法院代管账户,该笔款项将用于支付赔偿金及对死者家属的补偿。 昨日宣判后,蔡永杰80多岁的老母亲哭着被搀扶出法庭。 死者管某的家人昨日并未到场,只由代理律师出庭听判。据悉,死者管某来自安徽,事发前与妻子在广州打工十多年,育有一子,现在仍在读小学。管某的意外身亡,给这个打工之家造成了巨大冲击。如今管某的妻子不得不带着儿子返回乡下抚养。 焦点 1 他是否及时踩下了刹车? 路面留有5.15米刹车痕,但因顾及老母亲安全没及时将车刹死 蔡永杰起初被刑拘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检方在审查起诉阶段改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方面的代理律师提出,蔡永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如何认定,取决于事发时蔡永杰的心理活动和应对措施,以及现场留下的一堆客观证据。 关于蔡永杰在撞倒被害人管某某后,是否有紧急刹车,拖行距离有多长的问题,广州市中院法官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不仅延请了痕迹鉴定专家出庭作证,还邀请人大代表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 法庭查明,据现场勘察笔录和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并结合当事人的供述、证言可以证实,事发时车辆采取了制动措施,在路面留下了5.15米的刹车印。但蔡永杰因顾及副驾驶位上母亲的安危,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刹死,导致被害人被拖行了数米。 蔡永杰事前与追逐的二人并不相识,在拦截被害人时并没有采取执意置被害人于死地的行为,撞倒被害人后亦采取了制动措施,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不能以该罪定罪。 2 为何是故意伤害罪? 主观上基于假想防卫,但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 法院认为,蔡永杰听到抢劫呼喊并追赶,以为是抢劫现场驾车拦截,确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他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另外被害人逃离时,蔡永杰驾车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5.9km /h,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他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被害人被撞倒后,他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轧、拖行,蔡永杰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 法官分析,蔡永杰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从开始时的假想防卫转化为“惩罚”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已发生变化,有放任被害人受伤后果发生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说法 做好事不能采取过激行为 判缓刑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 对于该案,检察官此前在庭审时曾慷慨陈词,认为蔡永杰虽是出于见义勇为,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不容侵犯的。社会一方面要鼓励见义勇为,一方面也要对见义勇为做正确引导,防止防卫权的滥用。 本案主审法官丁阳开昨日表示,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至高无上,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非法剥夺。蔡永杰起初有做好事的动机,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漠视他人的生命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蔡永杰本着善良动机,在假想防卫的前提下实施犯罪,在见义勇为和犯罪间没有把握好分寸,是刹那间的突发犯罪,其主观恶性与其它暴力犯罪案件大不一样。对其处以轻刑并适用缓刑,审判要旨是要弘扬社会正气。另外,法院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反复做调解工作,最终争取到60万元的赔偿款项,有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 “我们期待案件的宣判能起到匡正祛邪的作用。”丁阳开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