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修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要求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及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其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罪信息。 两情形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陈国庆告诉记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些具体做法。比如针对刑诉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明确,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两种情形下应当解除封存: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为确保刑诉讼顺利实施,同时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陈国庆表示。 特别强调“特殊保护”原则 规定特别强调“特殊保护”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 据陈国庆介绍,规定明确,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 此外,规定要求,应当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预防其重新犯罪。 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陈国庆表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比如,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陈国庆举例说。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案件范围;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法制网北京1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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