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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天津1月9日电 记者王斗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在审判活动中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天津高院在今天召开的发布会上公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平等保护原则。
除这一原则外,意见着重强调遵循另外两个原则:保护与规范并重原则,对于各类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要给予切实的保护,对于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要通过审判予以规范和惩治;公平与效率原则,纠纷的快速解决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在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审理的同时,必须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上下功夫,确保纠纷及时化解。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介绍,目前天津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主要体现在六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主要为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劳资纠纷案件,关系到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一般合同纠纷、金融纠纷、担保纠纷等商事类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影响到企业的融资借贷、经营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随着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加强,很多企业已经研发出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培育出了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商业标识,因此维权的要求十分迫切;涉外商事纠纷,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在“走出去”的过程也会产生各种问题;以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行政案件,妥善审理这类纠纷对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影响很大。
意见要求,依法惩处各类涉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同时注意正确把握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量刑上做到宽严相济。
意见明确,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背信行为;通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保护民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通过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拓宽融资渠道,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通过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妥善审理企业纠纷案件,准确认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签订的改制合同的效力,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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