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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缘何屡屡走样
违规保外就医严重妨碍了刑罚的正确执行,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1月8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深化狱务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北京市**刑罚执行处处长潘开元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潘开元介绍。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看来,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然而,这种彰显司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在执行中却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最终反过来伤害了制度本身。那么,到底是哪个环节使保外就医异化为一些罪犯逍遥“狱”外的渠道呢?
逍遥“狱”外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他却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收监。
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长达8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一样成功“保外”,等等。
2011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与普通罪犯相比,在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保外就医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更具备利用先前的各种资源造假的条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紧盯着。”在杜立元看来,“如果他们保外就医低调些,被发现的几率极小。”
除一些获刑官员把保外就医当成逍遥“狱”外的一个渠道,也有其他类型的罪犯钻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极严重的后果。比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买通监狱长等手段获准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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