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2月7日发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开始实施。《办法》要求,北京各级党政机关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 《办法》中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办法》明确,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可以乘坐一等舱,坐飞机出差时可以坐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只能乘坐二等舱,乘飞机时只能乘坐经济舱;《办法》规定,其余人员出差时只能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只能乘坐三等舱,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 上述人员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采取“凭据报销”方式。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同时,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今后,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比原标准有所提高。而且,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住宿费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办法》专门增加了“报销管理”规章: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需要注意的是,与年初财政部发布的公务卡结算这“一条路”相比,在住宿费、机票支出结算方式上,北京采取的是公务卡与银行转账双轨并行的渠道,也更为贴近地方实际。 同时,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这项费用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办法》明确的惟一例外在于,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在监督问责方面,市财政出台的《办法》力度也明显加强: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是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是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是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是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是转嫁差旅费的,以及其他违反《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新闻 接待国家元首每日伙食费不超600元 根据市财政局同时发布的《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优先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区县访问时,由区县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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