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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戒除孩子网瘾和厌学等不良习惯,黄女士将女儿小婉(化名)送进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中心。谁知女儿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严重。黄女士遂将该教育中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返还所交学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记者昨天(8日)从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教育中心退还黄女士部分款项。
女孩跳二楼私自外出
黄女士家住河北省,有一个女儿小婉,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黄女士发现孩子越来越多地出入网吧,并出现了厌学、逃学等不良习惯,黄女士为此非常担忧,并四处寻求解决方法。
2012年,黄女士通过互联网得知北京的一家教育中心声称能够帮助有不良习惯的青少年矫正不良行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黄女士通过电话方式与教育中心取得联系,在与教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深入沟通后,黄女士很快决定将女儿送至教育中心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
2012年10月,小婉来到教育中心,黄女士为女儿支付了生活费、学费等培训费用。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11月的一天晚上,小婉为给同学过生日,从二楼宿舍跳下,私自外出。虽然最终被找了回来,但没过两个月,2013年1月,小婉再次离开学校,并返回家中。黄女士随即找到教育中心,经过交涉,教育中心退还了黄女士2755元。但黄女士认为,教育中心应退还全部学费,双方协商未果,黄女士随即将该教育中心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女士表示,自己曾同教育中心有口头约定,即如未能矫正成功,教育中心可以退费。黄女士认为,女儿入学后,不但没有改变以前的恶习,还变本加厉,私自外出。此外,经查询,黄女士发现这个所谓的教育中心根本没有办学资质。
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黄女士要求教育中心返还自己所交的学费24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2千元。
面对起诉,教育中心方面表示,其具有相关的教学资质,并与多所知名学校有合作关系。小婉在中心接受了一系列课程进行调整,且在此期间表现良好,效果显著。之后小婉虽私自外出,但教育中心积极寻找并将小婉带回学校。小婉第二次离开学校回家的原因则在于黄女士,与教育中心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教育中心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主要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致使产生纠纷,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中心在培训小婉期间,实际投入了一些人力,也花费了一定费用,但是,因口头约定不明确,其无法证实已履行了全部的培训义务,法院酌定中心退还黄女士部分培训费用。黄女士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教育中心退还黄女士8000元,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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