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国家的花朵。儿童正处于生长过程中,很可能遭遇风雨。尤其是女童,受到摧残的危险更多。 1994年7月29日,美国新泽西州的一名7岁女童梅根-康卡(Megan Kanka)遭到邻居性侵并被杀害。梅根父母悲痛之余,愤怒地发现此恶邻原来是有前科的:曾因猥亵女童入狱。但周边邻居都不知道他的底细。在梅根父母和民众的推动下,一个月后,新泽西州通过了梅根法(Megan’s Law)。1996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作为联邦法律。该法规定:性罪犯信息,必须登记进资料库,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别名、使用的车辆和车牌号码、罪犯的当前地址和罪行性质,甚至包括身体纹身和疤痕等特征,如此,罪犯就彻底暴露在社区邻居的警戒的天罗地网之中,很难重新犯罪。 根据梅根法,性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必须到居住地的警察局登记。但是,任何法规,都无法杜绝犯罪。2005年2月,佛罗里达州的一个9岁女童杰西卡-伦斯福特( Jessica Lunsford)被一个邻居恶魔性侵并杀害。此恶魔有性侵前科,但搬家后并未向新居住地登记。此案再次震惊全美。于是,一条更为严厉的法律迅速出台。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杰西卡法(Jessica Lunsford Act)。此法律的重点是: 只要被性侵的受害者不满12足岁,犯罪者一律强制坐牢至少25年(a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 of 25 years in prison),这是个强制的最少的刑罚,没有任何可以例外的余地。任何成年的性侵犯罪者出狱后将终生戴着电子监控(lifetime electronic monitoring)电子脚镣,以便警察随时监视行踪。 今年3月,密歇根州的一个罪犯,因性侵一个6岁男孩,被判处入狱25到38年。2010年2月,德州一个冒牌医生被判罪名成立。他在给一个12岁女孩“看病”时候,咸猪手侵犯女孩,因有前科,结果被判刑68年。 杰西卡法的性侵的认定是,对12足岁以下儿童的淫荡的或挑逗的骚扰(lewd or lascivious molestation on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2)。这比国内的性侵认定要广义得多。美国儿童(尤其是女童)绝对碰不得。否则,一律至少关25年,没有任何“网开一面”的可能。 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有的州甚至将儿童年龄提高到14足岁。 美国的小学、幼儿园将教育孩子保护自己、防范性侵作为必须的教学内容。父母也被要求对孩子进行类似辅导。 根据统计资料,美国儿童(主要是女童)受到性侵,90%来自熟悉的人,包括邻居、老师、教练、甚至家庭成员。所以,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内容强调了以下几点。 其一,泳衣遮盖的部分都是身体的私处(private parts),包括臀部和胸部,都是不可侵犯的地方。 其二,身体的私处,是任何人不能碰的。“不小心碰触”(accidental touching )也得警惕。 其三,要清楚地告诉孩子“所信任的人”的“职责界限”(boundaries of the responsibilities)。比如,老师的职责是上课。超越此职责的接触一定另有所图。 其四,要孩子练习尖声叫“不!”(screaming “NO!”)任何人碰你或者试图碰你,要马上尖叫,大声说“不!” 其五,孩子无秘密(no secrets)。任何人要你保守的秘密,都得马上跟父母说,或者跟自己信得过的人说。
许多州的供民众查找的性犯罪者资料都翻译成多种语言。比如,加州的相关网页包括了中文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