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焉不详“借条”让他莫名获罪 1994年,王全学当选铁生沟村村委主任。此后,王全学连选连任,还多次被巩义市、夹津口镇评为先进。村里没钱,他就从自家拿,向亲友借,向信用社贷,前前后后村里欠他50多万元,至今未还。因为村里穷,当20年的村干部他没领过村里一分钱工资。 2005年,他第五次当选村主任。正当他再一次踌躇满志时,“意外”发生了。有人发现:村会计杨金松那里有王全学打的“借条”,借款额为85620.94元。当年9月8日,王全学被巩义市检察院带走。 据杨金松反映,这种“借条”是他半个世纪以来个人记小账的一种习惯,这种小账王全学也从未见过。 两天后,王全学被刑拘。紧接着,他被转到荥阳市看守所羁押。14天后,他被批准逮捕。 2006年4月,巩义检察院向巩义法院提起公诉,他被指控的罪名是贪污。 同年7月,巩义法院判处王全学有期徒刑两年,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法院认定他侵占了村里土地搬裂(注:即煤矿开采导致地面崩裂、沉降等情况)补偿款85620.94元。王全学不服,提出上诉。 同年11月7日,郑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月15日,王全学又接到了一份判决书,这次罪名变成了“职务侵占(未遂)”,刑期则由两年改为一年零四个月。“如果上诉,我还要再等一个多月,眼看要过年。如果不上诉,判决生效日恰是我的刑满释放日。”最终,王全学放弃上诉。 申诉6年终使上级法院改判无罪 2007年1月9日,王全学走出监狱。出狱后的王全学在医院住了半年。8月17日,他向巩义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多少年来都是我在用我家我亲戚我朋友的钱填补村里的窟窿,我凭什么要侵吞公共钱财?”王全学欲哭无泪,开始不停上告。2012年3月13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郑州市中级法院对王全学一案再审。 郑州中院查明:巩义法院原审认定的王全学三笔侵占钱款共计85620.94元,分别发生在2003年1月6日、12月16日和2005年1月5日。这三笔钱款是王全学带着建筑队负责人直接从煤矿讨回并当场交付。除了这8.5万余元,王全学个人拿钱垫付给村委工程有540300元。 郑州中院认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该笔钱款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13年6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巩义市法院判决,宣告王全学无罪。同年8月27日,王全学被恢复党籍。 10月15日,王全学收到了巩义法院出具的(2013)巩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经依法确认,巩义市法院应当赔偿王全学被限制人身自由487天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880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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