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渝北男子陈庆受聘于大渡口一酒店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合同上约定他每月工资为2944元。然而,实际上,酒店每个月发给他1万元。然而,由于酒店经营出现了问题,陈庆长达半年没领到一分钱工资,与公司发生了矛盾,最后他将公司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要求公司按1万元的标准补偿他半年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由于陈庆出示了工资明细,证明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实际工资是1万元而非合同约定的2944元,法院采信了他的证据,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陈庆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起因 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 去年2月,陈庆前往大渡口一酒店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陈庆的月薪为1万元。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称要按照月薪2944元签合同,实际发放工资为1万元。陈庆心想反正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万元,他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后来,该酒店因为经营不理想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出现了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从2012年12月起,身为副总经理的陈庆就没有再拿到过一分钱工资。今年5月,陈庆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讨回了6万元被拖欠的工资。 起诉 要求公司按月薪万元补偿 然而,他还希望公司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公司一直未就该问题与陈庆达成协议。 陈庆认为,他被拖欠了长达半年的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已经废除了,所以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他1.5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认为,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应按照合同上约定的2944元/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这笔补偿金。如此一闹,双方互不相让,陈庆只得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他足额经济补偿金。 判决 工资明细表帮他胜诉 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酒店方经法院传唤无故缺席,法官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时,陈庆拿出工资明细表等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证明,证明自己实际月薪为1万元。 陈庆向法官表示,酒店一直不足额支付他工资和福利,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判令该公司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截至今年5月我申请劳动仲裁时,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三个月,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补偿我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陈庆称。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法院参照陈庆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以及酒店未举证证明陈庆的月薪并非1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确认了陈庆实际月薪为1万元,遂一审判决陈庆与酒店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酒店管理公司需支付陈庆1.5万元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