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何虎生通过中间人田亮介绍,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取得山西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不料就在工程结束后,2011年,田亮私刻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两枚印章,将工程尾款284万余元转移。此后,何虎生辗转当地公、检、法部门及山西朔州开发区,希望讨回欠债,补发农民工工资。 2013年11月26日,一年即将结束,何虎生对记者苦笑称:“又跑了一年多,朔州经济开发区始终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自己也无力支付。” 2012年5月22日,何虎生以田亮私刻公章、骗取工程款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此后的540多天中,何虎生往返于太原、朔州,辗转于朔州市公、检、法等部门,时至今日,仍无明确答复,一无所获。 中间人伪造公章骗取工程款 2009年,通过此前在朋友聚会宴席上认识的田亮引荐,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分公司工程装饰部经理何虎生取得山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交警办公楼(简称“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 本以为借助关系顺利拿到工程是一件幸事,不料两年后,何虎生却因此陷入窘境。何虎生说,因为田亮和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员比较熟悉,所以,公司委托田亮负责联络、协调事宜,但从未“给予其任何书面、口头授权”。 在此期间,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批多次向何虎生所在公司拨付工程款,均很顺利,但在支付尾款时突发意外。 2011年10月,田亮持一份“委托支付证明”,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尾款284万余元转移至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名下后,便不知所终。 在这份委托支付证明中,田亮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义,声称因原银行账户发生经济纠纷,申请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公安局将284万余元转付至古县一家建筑公司。落款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两枚印章。 发现田亮以公司名义领走工程尾款后,何虎生曾多次和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商、沟通未果。2012年5月22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田亮私刻公章、骗取工程款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同年6月14日,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山西省公安厅科技处对田亮“委托支付证明”中的两枚公章进行鉴定。6月15日,山西省公安厅认定田亮“委托支付证明”中的两枚印章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出具的印章不符。此后,何虎生开始多方报案、上诉。大约一年后,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此案移交至朔州市检察院。 2012年11月12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委托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回函,认为委托付款属建筑施工结算行为中的常见方式,田亮持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义出具的委托函已将合同尾款转走。在司法部门调查核实、裁决前,不能再向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重复付款。 何虎生认为,田亮私刻公章骗取的钱款出自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完成装修工程后,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未将工程尾款拨付至公司,“开发区的损失应从嫌疑人田亮处追赃获取”,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笔款项。 政府工程涉嫌违反招投标法 何虎生告诉记者,在承揽工程前,他曾在田亮的邀请下考察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加之能顺利拿到工程,由此“相信田亮的能量”。 何虎生介绍,施工期间,田亮一直在帮忙协调施工方和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实施了部分外围工程。为答谢田亮,何虎生共支付其“辛苦费”和工程款共计280余万元。 记者在一份由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公文中发现,2010年1月15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请示支付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款165万元。在文件中,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明确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建的朔州开发区大楼外立面装修及管网安装工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竣工。文件里有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吴会明、时任财政局长麻祥等人的签字批示。 据何透露,施工从2009年10月初开始,但直到2010年1月27日,相关各方才在朔州中苑宾馆补开了招标会。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均出席参加。记者见到了这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的《中标通知书》,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999万余元中标。 2010年4月13日,甲方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乙方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自2010年2月1日开工,于当年8月20日竣工。 就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未招投标、先开工一事,记者在今年5月初就开始联系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吴会明、原财政局长麻祥等人以及当地相关部门,并说明采访意图,时至今日,仍未获答复。 对此,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良认为,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要经过公布招标通知、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价、定标等环节,待招投标程序完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上述情况中,施工方开工时间、请示支付工程款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时间,存在明显漏洞,涉嫌违反《招投标法》。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法院拒绝受理 2013年这一年,何虎生多次前往朔州市检察院、朔州市中级法院等处了解案情,寻求立案起诉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期望要回工程尾款。 对此,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徐瑞民介绍,目前,田亮已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审查阶段。朔州市警方在补充侦查后,已将案件移交到朔州市检察院,此案案情比较复杂,“牵涉到方方面面”,有可能申请延期审查。 徐瑞民表示,事发后,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面并未派人前来了解案情,关心被骗取公款去向。对此,记者多方联系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各方,均未获答复。 期间,何虎生曾在朔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各方,要求对方支付工程尾款。朔州市中级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受理立案。 据了解,“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对此,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麒认为,何虎生所在公司起诉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付工程尾款一案和嫌疑人田亮涉嫌私刻公章诈骗公款一案并无直接关联,这是两起案件,“先刑后民”在此并不适用。从这一点来说,朔州市中级法院不应拒绝何虎生的诉讼请求,此举有操作不规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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