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修改版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 |
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修改版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此前的2013年12月29日,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其中便包括子女移居国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一些媒体评论称,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是“海外反腐”组合动作的一环。 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负债情况,是近年来各国惯例,如美国在2011年底就由联邦国税局公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部分实施细则。而加拿大法律对瞒报海外收入的惩罚也相当严格。 海外反腐同样是各国所关注的,美国早在1977年便通过了《海外反腐法》,2011年11月14日,美国司法部、证交会联合发布一份长达120页的报告,界定《反海外腐败法》的具体约束范围。 毋庸讳言,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与海外反腐存在一定相关度,官员海外资产、负债情况更透明,无疑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腐败。但总体上看,公民海外资产申报和海外反腐并非一回事,因为前者所针对的是全体公民,后者则仅对官员。 正如许多关于FATCA实施细则的评论所指出的,公民海外资产申报最重大的意义,是防止和避免普通公民海外避税逃税,增加国库收入。正因如此,类似FATCA的海外资产申报事项,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爆发、欧美各国国库普遍囊中羞涩之际,在相关国家掀起高潮的。 税款是国库收入和政府开支的主要来源,通过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堵塞避税逃税漏洞,本是无可厚非的举措,倘若中国此次推行“决定”的目的之一(或主要目的)果真在此,理应坦白告诉与税款利益攸关、理应享有相关知情权的普通公众;倘果真完全意在海外反腐,也应把个中逻辑关系交代清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误会与麻烦。 不论《海外反腐法》或FATCA,都详细规定并反复修改了实施细则、惩处办法以及罪与非罪、罚与非罚的界限。不仅如此,为切实保证条例的威慑性,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而且对于不合作的金融机构,“若有美国来源所得,美国将对其总收入征收30%惩罚性税收”。美国更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将全盛期庇匿全球资金至少10万亿美元的“避税天堂”打入另册。正是这种“让隐瞒者在海外无处隐瞒”的威慑力,才足以迫使其海外公民不敢将FATCA视若无睹,且越是“大老虎”、大富豪,感受到的压力就越大。 中国的情况则有所区别。 中国仍然是个外汇管制国家,个人资信系统在国内很不完善。事实上,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相关部门坦言,“效果不明显,未达到制度安排预期目的,一些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愿报就报,不愿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折扣,还出现虚假信息或缺斤少两信息”。国内尚且如此,海外的情况自然也是不容乐观。 在外汇严格管制条件下,越是位高权重、有钱有势的“老虎”,其绕过管制墙、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并精心藏匿的能力就越大。如果不在个人资信体系上加以完善,不从制度上加强对“老虎”这类主要目标的“锁定”,而仅仅笼统地通过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负债情况的办法进行“海外反腐”,其效果注定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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