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两家物业公司的104万余元贿赂款及一家公司女老板贺某为其购买的两套住房。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崔爱国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扣押的104万余元予以没收。庭审时,崔爱国辩称,他与贺某是情人关系,已经准备谈婚论嫁,他把个人财产都交给了贺某保管,对方买房是帮他投资理财。 收受女老板两套房 59岁的崔爱国大学文化,2000年5月担任丰台区人防办主任,2007年起任丰台区民防局局长。经查,2007年,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两家物业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牟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后在换购丰台区一套房屋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此外,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还利用职务便利,为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爱国被抓获。 辩称二人是情人关系 庭审中,崔爱国辩称他与贺某在谈婚论嫁,他把所有的钱都交给对方保管,贺某给他买房是帮他理财。崔爱国说,他和妻子曾几次想要离婚,但都因为孩子没有离成。与贺某在2005年成为情人后,他给她大笔的钱,2007年同居后又将全部存款、卖房款以及工资卡等全部交由对方保管,对方用于购房等投资。两人商定,如果将来共同生活,就由贺某负责理财,如果分手,她就把这些钱按照银行利息全部返还给崔爱国。 崔爱国说,因贺某最初是领导介绍认识的,他只跟自己的两个下属打过招呼,说贺某是领导介绍来的人,以后涉及什么工程,尽力从中协调关系,但他本人从未具体针对哪项工程打过招呼。 崔爱国的辩护律师认为,崔爱国与贺某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二人具有共同的财产,不可能形成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崔爱国收受贺某贿赂是委托她理财,二人并非夫妻,而崔爱国的当庭辩解也否认二人是共同财产关系,故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崔爱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亲属能够积极为崔爱国退缴赃款等情节,对崔爱国酌予从轻处罚。 女老板证实就是行贿 “我和他就是行受贿关系,我也是不得已的”。 41岁的贺某大学文化程度,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据贺某说,她于2003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崔爱国。通过对方的帮助,她在当年底就拿到了一处人防工程,次年又拿到两处。 出于感谢,也为了今后进一步得到关照,贺某为崔爱国购买了一套风荷曲苑小区的房子。崔爱国担心老婆知道该处房产,就让贺某用她个人的名字购买。崔爱国也想到过户,但考虑到太招摇,就放弃了。 在崔爱国的关照下,贺某的人防工程生意做得顺风顺水。2010年,根据北京市民防局的新规,新的人防工程不允许启用,旧的工程到期后不允许再续签。但在2010年年底,贺某还是成功地和丰台区民防局签了七八处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这些年,贺某总共在丰台区承租了16处人防工程,其中有两处工程没有缴纳人防费,除了4处是自己使用,其余的都转租了出去。因这些工程都没有人防工程使用证,当遭到检查关停时都是崔爱国出面协调,有崔爱国的手下想要处罚贺某,还遭到了崔爱国的批评。崔爱国还跟历任民防局开发中心主任都打过招呼,给贺某各种照顾。贺某从中赚取净利润1000多万元。 怕出事催促赶紧卖房 2009年,纪委开始调查崔爱国的经济问题。崔爱国曾有四五个月的时间不与贺某联系。2010年,崔爱国在贺某面前提及儿子的婚事很不顺利,交往的几个女朋友都明确表示要出来单住。深谙其意的贺某随即花140万元给他买了一套房子。此后,崔爱国说房子暂时不用,让贺某把房子租出去。 2011年9月、10月期间,崔爱国总觉得房子“是个事儿”,就催促贺某卖掉。贺某把房子挂在网上一个多月也没有买主,而崔爱国非常着急,她只好以120万元的低价把房子卖给了熟人。此后,在崔爱国的要求下,贺某又将风荷曲苑小区的房子以522万余元卖给了他人。“他怕出事,怕查他,所以钱就先存我这里,以后等没事了再说。”贺某说。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崔爱国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扣押的104万余元予以没收。 据悉,事发后,贺某也因涉嫌行贿罪被公诉至丰台法院。(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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