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确保《意见》得到准确贯彻适用,近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意见中的部分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读说明。
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因此,如何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争议,主要发生在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
应当认定明知是幼女的情形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释法:性侵不满十二周岁幼女
一般应认定为明知
有观点认为,《意见》人为降低了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至十二周岁,担忧会对已满十二周岁幼女保护不力。有关负责人指出,此观点是对“奸淫幼女明知认定问题”及《意见》的误读。“对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未成年人交往如何区分罪与非罪
虽然学校和家长都反对,但中学生早恋现象依然存在。两个未成年人早恋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作为被害人的幼女与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认知能力均未成熟,均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那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均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强奸论,的确需要慎重对待。”该负责人说,此条主要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
男孩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
●释法:“偶尔”并不是简单以次数论
此处表述是“偶尔”发生性关系,但主要是为了与此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情节轻微及后果严重性”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规定亦是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一贯所采取的刑事政策的延续。
性侵未成年人应赔偿精神治疗费
根据《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释法:精神康复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
有关负责人说,康复治疗费用包括进行身体医治和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在当前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尚存在客观条件及制度障碍的情况下,《意见》规定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支出的费用可以得到支持,无疑是一大突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