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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吕红伟
住户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擅自将住户断电半年多。“物业公司以停电的方式逼迫我交物业费,这是侵权行为。”住户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物业公司赔偿住户损失4000元。
45岁的新疆石河子市民关炜(化名)因拒交物业费,其住所被物业公司停电半年多,“害得我有家不能回,只能在外租房住”。
关炜说,2005年6月,他在石河子开发区一个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两年后,石河子某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接管物业。
“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整个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关炜说,因不满物业服务,小区内很多住户都拒交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利用代收水电费的权利捆绑收取物业管理费,“他们多次采取破坏供电线路、停运住宅垃圾、关停电梯等手段,胁迫小区业主交物业费,直到社区居委会出面才解决这些问题”。
关炜说,这些事情发生后,因物业公司仍然不按承诺提供服务,他坚持拒交物业费。
“从2011年下半年起,物业公司开始以我不交物业费为由拒收水电费。2012年12月底,物业公司又强行将我家的电停掉。”关炜说,为此他找到物业公司,却被物业公司告知“必须先交清物业费,才能交水电费,否则无法供电”。
寒冷冬季,家中却遭断电,关炜多次向社区居委会、供电公司等部门反映情况,但住宅供电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从2012年12月底到2013年5月,关炜被迫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2013年5月,关炜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供电,并赔偿相应损失费用。“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物业公司切断我家用电,是一种侵权行为。”关炜说。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辩解:“我们并没有采取停电措施要求关炜交物业费。”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供电公司依据小区的总电表向物业公司收取小区的全部电费;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电费。2012年12月底,因关炜所住房屋停电,关炜向供电公司咨询缴费事宜,又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得到解决。这期间,关炜多次与物业公司联系,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电,收水电费。但物业公司要求关炜物业费与水电费一块交。因关炜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未收取关炜水电费。为此,关炜在外租房5个月,共支付租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炜与供电部门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关炜享有合理用电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收电费,无权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侵犯了关炜用电的权利,其停电行为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关炜受到的损失。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关炜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吕红伟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侵犯了关炜用电的权利,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赔偿关炜受到的损失。关炜因停电外出租房居住,扩大了因停电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关炜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较为合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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