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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申东
一套价值46万元的房子,通过虚构对账单和抹账协议,便顺利合法地登记到儿子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兼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田光礼的受贿手段不可谓不高明。在田光礼涉嫌受贿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田光礼百般辩解,企图洗脱罪名。2013年年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田光礼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万多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驳回田光礼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田光礼有期徒刑10年。
利用职权公然索房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至2008年,田光礼在担任石嘴山市政府副秘书长、经委主任及石嘴山市公交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期间,石嘴山市博大增碳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对石嘴山市公交公司进行兼并和重组,石嘴山市政府同意将公交公司原划拨的1.7万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给朱某的房地产公司——瑞祥达房地产公司。田光礼因此与朱某等人有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9年,瑞祥达房地产公司开发颐和名邸小区。小区开工时,田光礼提出要买套房子,后来选定了一套价值46万多元的房屋。2011年八九月份,田光礼向朱某提出,朱某旗下的子公司大量使用田光礼父亲创办的昱信公司的编织袋,能不能用昱信公司的编织袋款顶房款。对此,朱某供述称,在石嘴山市公交公司改制过程中,田光礼负责具体工作,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后很多事情还需要和时任工信局局长的田光礼帮忙,为了感谢田光礼在公交公司改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公司以后的发展,所以当田光礼提出要在颐和名邸购房屋,并以账顶房时,他就欣然同意了。
虚构协议掩盖受贿 面对朱某的投桃报李,田光礼迅速起草了一份没有任何依据的对账单和抹账协议,朱某签字后分别盖了昱信公司和瑞祥达房地产公司的章。2011年10月,田光礼指使妻子以其儿子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田光礼的妻子没有交钱就拿了新房钥匙。因为房款没交,房地产公司一直把账挂在田光礼儿子名下。
经公诉机关查实,昱信公司与朱某旗下公司的确有供货往来,但经鉴定,两公司直到案发前未结账的出库单尚有8份,总计达17.8万多元,远远够不上所涉房屋的市场售价。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直到案发,使用昱信公司编织袋的钢宝公司也一直没见到抹账协议。相反,案发后,由博大公司和钢宝公司替田光礼补交了46万多元的房款,并对会计人员说,以后用编织袋款顶替房款。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戏剧性的一幕,田光礼在一审时是如此辩解的:2011年,曾担任石嘴山市公交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成员的段某提出,要将颐和名邸小区的一套住房转让给田光礼。田光礼提出,如果同意用钢宝公司欠昱信公司的钱抹账,他就买。2012年2月,三方同意了田光礼的提议,田光礼将厂里的收据和统计表交给段某,不久,段某也拿来一份签过字的抹账协议,同时办好了房屋过户手续。4月,段某称抹账的钱没收到,抹账买房的计划落空,田光礼与段某之间的买房合同终止。所以段某自己履行了房屋所有人的义务,并缴纳了房款。
除了索房,田光礼还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经法院查明,当事人杨某为了给儿子调动工作,找到田光礼,并送给他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事后,田光礼将这张银行卡交给其妻。面对公诉机关的讯问,田光礼的妻子称,她到银行取钱时,碰到了杨某,就向杨某借钱,杨某就将5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她。她用银行卡里的钱交了6000多元的物业费,剩余的钱都用于零花了。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7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田光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房产一套,价值46万多元,但钢宝公司欠昱信公司17.8万多元,应从房款中扣除;非法收受他人5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田光礼犯罪所得3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田光礼自恃自己的索房手段天衣无缝,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是以账顶房,法院判定的其向朱某索房的事实不存在;其收取杨某的5万元也是借的,并不存在受贿行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的出库单、相关付款凭据及证人证言,加上田光礼与其父亲、弟弟相互矛盾的供述及证言内容,足以证实签订日期为2009年的“对账单”内容虚假,由此而产生的“抹账协议”缺乏客观基础,表明田光礼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的主观意图,且涉案房屋已过户到田光礼儿子的名下,但实际为田光礼占有。对田光礼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沉思录
近年来,中央频出重拳惩治腐败,同时不断健全防腐机制,大大压缩了腐败犯罪的空间。然而,仍有个别干部在反腐重拳之下屡屡“翻新”受贿手法逃避打击。要想识破那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挖出这些隐藏较深的腐败分子,唯有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监督官员的每一笔大额存款、支出,让官员不能伸手、不敢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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