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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出台尚有难度的形势下,推进反腐败地方立法,既可以为地方反腐败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也可以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刘武俊 珠海经济特区率先计划出台反腐败地方立法。日前,《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其中规定:如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服务等活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领导干部开除处分。征求意见稿共6章67条,分别在用人、防腐预警、财产申报和“裸官”等问题上作出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针对当前村(居)、社区等基层腐败现象有所增加,征求意见稿将社区股份合作企业也纳入了预防腐败范围。广东另一个经济特区汕头也已启动预防腐败的地方立法工作,并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列入今年汕头市人大的立法计划(7月9日《法制晚报》)。
珠海反腐条例的亮点颇多,诸如针对“被免干部复出”问题,条例规定曾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提拔;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珠海反腐条例难能可贵之处在于,直面了百姓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若干焦点问题,如“官二代”问题、财产监控问题、“裸官”问题、秘书政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以前一直是反腐败制度上的软肋。
加快反腐败立法已经成为专家学者、代表委员乃至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坦率地讲,目前关于反腐败的文件多如牛毛却收效甚微,落实起来往往是雨过地皮湿,严重挫伤老百姓对反腐败的信心。实践证明,走红头文件反腐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反腐败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强化反腐败的顶层制度设计和综合性立法。
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为反腐败工作撑开法律保护伞,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反腐的反复性和领导班子更迭造成的不可预期性,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上的可持续性。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式微,也可避免红头文件式的弹性和反复性。
重视反腐败立法,是不少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经验。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专门立法的国家有30多个,如新加坡、美国、菲律宾、越南、肯尼亚、赞比亚等等;涉及反腐败的法案有100余部。美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主要内容涉及:确立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申报财产;限制政治捐款及防范涉外贿赂等。越南也立法要求高官公开个人财产,高票通过《反腐败法(修正案)》,要求公开越南高级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表。
反腐败立法也是总结和完善反腐败工作经验和成果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不少好的措施、经验尚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得不到充分运用推广,也有的措施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容易扭曲变形。
反腐败立法要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共同推进。一方面,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反腐败法要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使反腐败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体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原则,内容上应当涵盖诸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
另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和大力推进各地的反腐败地方立法,更多的省市应当借鉴珠海的反腐立法经验及时跟进。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出台尚有难度的形势下,推进反腐败地方立法,既可以为地方反腐败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也可以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一言以蔽之,反腐败立法不妨地方先行。期待珠海的反腐条例一石激起千层浪,涌现更多的地方版预防腐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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