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3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共计1037件。其中,刑事案件435件,占总案件数的41.95%;民事案件316件,占总案件数的30.47%;行政案件89件,占总案件数的8.58%;非诉执行案件197件,占总案件数的19%。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总体态势是逐年递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题调研组成员、研究室主任董有生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3年多以来,涉及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这样一组数据。 董有生表示,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个别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司法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不高追求利益等原因是导致此类案件逐年递增的四大原因。 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递增 家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下湾子村的村民李某在2013年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其个人所有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吕家村小岭沟的天然杂树44株卖钱牟利。2013年5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董有生讲述完这个案例后向记者介绍,抚顺市所辖三县全部位于山区,由于林木价格不断上涨,一些村民难以抵御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2010年至2012年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涉林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10年抚顺全市法院受理涉林犯罪案件94件,2011年受理116件,2012年受理139件。 除刑事犯罪外,涉及生态环境民事纠纷也呈逐年递增趋势。2010年受理53件,2011年受理94件,2012年受理101件,2013年前6个月受理38件,主要是涉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合同纠纷。 2010年初,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因矿业权纠纷将小莱河村民委员会、抚顺清原矿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涉诉标的金额巨大,很容易引起矿产资源遭受破坏、职工上访等诸多问题,清原县法院经过20多次调解,最终圆满调解结案。 “这类纠纷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普遍比较尖锐,如果化解不好会形成涉诉信访问题。”董有生说,法院通过积极调解,使3年多以来涉及生态环境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率成功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 在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争议案件中,主要是涉及林地、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权属行政争议案件,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11件,2011年受理13件,2012年受理21件,2013年仅前6个月就受理19件。 此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收取环保排污费的非诉执行案件,2010年受理34件、2011年受理80件、2012年受理83件。 抚顺中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题调研组成员、研究室科员邱岩对记者表示,拖欠排污费的主体大部分是公民、个体工商户,其环保意识不够,对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不理解、不认可,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店铺在转兑过程中,双方没有对排污费进行协商,现任经营者认为收取的是上度期间的费用,与自己无关而不予交纳。 四大原因导致环保案件高发 “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增加,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缺失,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企业和群众看重经济效益,急功近利,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有的村民对自然资源野蛮式开采,对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都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董有生分析说,如在涉林犯罪中,有些村民认为自留林、自栽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砍伐,不需要申请;有些村民认为山地已由个人承包,应该自己说了算;还有些村民认为只要村里同意砍伐,就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手续了。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量刑偏轻,甚至畸轻是导致涉林犯罪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以2012年为例,审结的25件25人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全部判处了缓刑;114件137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判处管制、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107件129人,非监禁刑比例高达94%,不利于充分发挥刑法威慑作用。 邱岩向记者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本应呈日益增多的态势,然而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并不多,3年多来,全市两级法院仅受理20件,仅约占受理涉及生态环境民事纠纷案件的6%。 探究原因,邱岩表示,首先是此类案件因果关系鉴定难度较大,被告侵权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因果关系须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就需要申请鉴定,而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一旦无法鉴定,原告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其次是诉讼成本过高,此类案件一般牵涉面大,诉讼费用较高,如要进行鉴定,原告还要先行垫付高额鉴定费用,而公民个人并不愿为公共利益先行支付如此高额的诉讼费用;最后是法院审理难度大,此类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审判环节多,审理周期长,受害人举证困难,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不好确定,最终结论难以作出。 董有生表示,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他分析说:“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导致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人付出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损失多,恢复难。” 此外,涉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个别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司法监督的情况。 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认识有误区,认为行政相对人将其诉讼到法院,就削弱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对法院作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采取了消极对待的态度,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以前相同的处理决定,从而产生循环诉讼,让人民群众产生推诿扯皮之嫌,影响了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 完善立法联动深化法制宣传 面对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递增的态势,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抚顺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对记者称,在立法领域,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补偿等各项制度。“程序先于权利”,公共利益的个别化保护已成为诉讼文明发展的趋势,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面对现实和面向未来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预设了良好的权利保障框架与程序救济系统,但要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发挥作用,成为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还要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涉及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果关系鉴定、诉讼费用承担、损害后果评估、利益归属等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定,确保环境公益诉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 吴廷飞表示,同时还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修复补偿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修复补偿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进行明确界定、规定,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涉及生态环境纠纷案件将会日益增多。”董有生表示,建议在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部门成立专门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确保规范化、制度化,稳妥化解生态环境纠纷。并在三县山区设立“生态服务点”、“法官驻村工作室”、“巡回法律服务点”,加强巡回审判、巡回服务、巡回宣传,妥善解决林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实现生态经济良性循环。 吴廷飞指出,涉及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案件类型错综复杂,当事人众多,仅凭法院一己之力,将会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建议综合运用包括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内的多种手段,公安、检察、法院等一线司法部门要及时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过执法联席会议等形式将涉及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信息进行平台整合和资源共享,共同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可行办法 同时,建议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采取媒体宣传、标语宣传、流动宣传、资料宣传、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推动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上街头,大力宣讲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调动全民力量共同担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 法制网抚顺(辽宁)1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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