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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向社会公布。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中,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送达后生效。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1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当天并无裁判文书生效,也就是说,在2014年生效的裁判文书中,最早生效的日期是1月2日,而1月2日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要在1月9日之前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就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12月31日,上自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民法院,北自内蒙古,南至广东,东自上海,西至新疆,各级、各地法院开始纷纷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甚至一度造成网络拥堵。
在各方努力下,截至1月1日下午,全国法院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8196份。由于所上传的裁判文书生效日期全部在1月1日之前,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均是在提前履行着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义务。许多法院在上传裁判文书后,还及时通过微博告知公众,提请公众及时查阅。
公开意义重大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已经与当下中央着力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的第三天,就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赢得了社会各界高度评价。有媒体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功能和价值的全面实现。有学者更是坦言:“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将使中国司法公开走上新台阶。”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之所以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功能,这项工作之所以能充分激发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热情,则主要是来源于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高度自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承载着以下社会价值和功能:
一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既包含公开审理,允许公众自由旁听,也包含法院向公众全面展示其调查案件、确认案情、适用法律、论证理由、作出结论的全部过程与内容。这些过程与内容,都是通过裁判文书进行书面记载,因此,公布裁判文书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
二是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的重要举措。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在现代社会,司法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推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
三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公开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可能公众提出的问题就越多。要利用倒逼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利于公众对司法实施监督,因为,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来审理,必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来判断,必须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来裁决,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
四是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渠道。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裁判文书,不仅能够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秩序和法治环境,而且通过对不诚实守信人员及其行为的曝光,可以增强社会的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司法活动被完全公开,司法的神秘主义被打破,一方面促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公众能够更多地了解司法、更紧密地接近司法,充分感受到司法的过程时时彰显着法官的理性、智慧和良知,司法的结果处处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公正和权威,司法公信力得以不断提升;
六是丰富裁判公开的延伸功能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通过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能够为立法者科学立法提供有力的实践依据,为司法者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提供必要参考,为公众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法治宣传的生动教材,为学术界研究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拓宽法学研究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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