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日前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提交修订婚姻条例的建议:准许变性人“男女”结婚。 2013年5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享有结婚权利,宣告现行婚姻登记的相关条文违反基本法,并要求港府一年内修改法例,并于今年首季向立**提交相关修订,让完成变性手术的变性人根据身份证上的新性别登记结婚。 终审法院判词表明,法院判决无意处理同性婚姻问题,修法建议只落实法院的命令,不会影响现时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础。 但业界人士认为此次修法,影响深远,其不只影响变性人的婚姻,可能还会影响很多方面,比如公屋编配的权利、一些综援社会福利的权利等。 法院裁定变性人有权结婚 港府建议修法源于4年前发生的一起诉讼。几年前,王某通过性别重整手术由男性变为女性,申请与男友注册结婚,婚姻登记官基于她出生时的性别,认定她还是男性身份,同时香港也没有承认同性婚姻,拒绝王某与男友结婚。 另外,当时港府在处理婚姻事务上,只会以个人出生证明上所显示的性别作为划分性别标准,并不会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护照上的性别。 之后,王某以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了她基本法上的婚姻权与隐私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但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都维持婚姻登记官的决定,最后王某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5月,终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裁定,在变性手术后,变性人有权以新的性别与异性结婚,即王某享有与男友结婚的权利。法院同时决定,暂缓执行有关判令12个月,让港府与立**有更多时间去讨论和进行修改条例的工作。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还说,香港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中所指的“女性”,应包括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已经完成变性手术,并由适当的医学专家证明性别已经由男性改变为女性的人。 判词还说,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都保护结婚的权利,婚姻条例完全禁止王某一类变性人结婚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王某可与男友结婚。她亦可向答辩人婚姻登记官取回原审、上诉及终审上诉的诉讼费用。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还指出,虽然他们裁定婚姻登记官阐释婚姻条例中“女性”的定义时并无犯错,但王某始终是基于基本法所保障的权利而胜诉,没有理由被剥夺。 变性手术后可更改性别 也有香港立**议员提出动议,为同性恋争取结婚的权利。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提出,有议员委托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为33.3%,而反对的则为43.1%,这一数据反映出同性婚姻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最终,相关议案被否决。因此此次修订法例不涉及同性婚姻,修订建议也不会影响现时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础。 香港特区政府提交立**保安事务委员会的修改婚姻条例建议,使完成性别重整手术(即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异性生殖器官)的人士,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被视为重置的性别。 保安局提交立**的建议,交代了港府依据终审法院裁决而启动的修法工作。保安局指出,已完成性别重整手术的人士会获得医学证明书,证明有关人士应被视为重置的性别。有关人士可凭医学证明更改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以反映其重置的性别。 保安局建议,在婚姻条例中订明,婚姻任何一方将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性别,作为该人士婚姻登记时的性别表面证据。而已完成性别重整手术并以其重置的性别作婚姻登记的人士,在婚姻诉讼条例下也被视为其法定性别,以免因被指非“一男一女”结合而导致婚姻无效。 此外,针对一名变性人在整个转变过程中,在哪一个步骤应当被认为已经成功变性的问题,终审法院认为由立法机关制定与英国《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相若的法例较为可取。香港特区政府指出,有关课题牵涉复杂的法律、医学及社会问题,决定成立一个由律政司司长出任主席的高层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性别承认事宜进行详细研究,并会谘询公众。 不过工党立**议员何秀兰认为政府的修订太“简约”,只处理完成了手术的变性人,无疑是“引诱”其他受影响人士提出司法复核,例如有性别认同障碍的人,有健康风险不宜做手术的人。她认为,修订并不足够,应制定跨性别公民伴侣注册法例,以全面处理有关问题。她又担心政府成立的小组,成员多为司局官员,取向保守,会拖延相关讨论和立法。 黎栋国在立**上表示,港府十分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并按判决修改相关条文,“我们的目标是在2014年年初就跟进终审法院的判决向立**提出修订条例草案,务求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一年限期内完成有关修例工作”。 港府修改法例影响广泛 王某说,胜诉后可以与男友结婚,自己也可以抬头做人,特区政府此次修改法例为减少社会对变性人的歧视起了积极作用。她期望政府尽快立法保障变性人免受歧视,变性人也不会因身份而被拒绝聘用。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次修法影响深远,除了牵涉变性人是否能结婚外,还影响到他们是否能够与其他人一样,拥有一般配偶享有的各项政府福利。香港有很多社会福利政策,如公屋编配及申领综援,都以家庭为单位,均会按家庭成员人数、收入作出不同安排。 另外,若变性人不能成家立室,报税时亦未能享有已婚人士的免税额。至于改变性别定义,在刑事法律方面,会影响性犯罪的判决,例如强奸和非礼的定义,都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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