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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政法大接访。 图②接待上访人。 图③回访上访户。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审核认定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2013年,各地创新实践,健全制度,探索积累了许多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
□法制网记者李恩树文/图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分析人士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被纳入中央决定,为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也为全面实施依法处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各地创新实践,健全制度,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经过一年来的探索实践,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对改革的认识日渐深化,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导向逐步确立。
细查甄别解决入口不顺 信访工作本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但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制度上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即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改革还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改革开始的这一年来,各地坚持照章办事,把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作为核心,明确诉访标准,仔细审查甄别,坚决去除改革路上的“拦路虎”和“绊脚石”。
云南省实行案件归类分流制度,政法机关与信访部门详细划分涉诉信访与一般信访的界限,区别不同案件性质,分别导入相应程序和机制,实现诉访分类分流处理。
据江苏省委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江苏省建立“三类重点案件六种主要情形”细化处理办法,把涉及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涉众或涉及政策的;司法有瑕疵,当事人得理不让人、诉求过高的;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裁决、缠访缠诉的三类案件,具体区分为六种情形,逐一研究提出化解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江苏省还制定了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重点解决信息互通、管辖争议、司法救助、违法处理、终结认定、移送退出等问题;省政法各部门明确了本部门受理和依法引导到其他政法部门反映诉求的具体情形,避免出现推诿搪塞现象,使群众的每一个诉求都得到依法审查、受理。
河北、湖北省公安厅规定了公安信访事项的分级受理范围,规范了公安信访部门与办案、法制等部门间的案件移交、办结反馈、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确保诉访对接顺畅。
为防止因入口不顺、门槛过高、时限过长而激化矛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公开受理审查制度,将举报线索、未终结的刑事诉讼、已终结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监督等案件,分别导入不同业务部门,过程、结果、依据对群众公开。
北京市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北京市政法机关受理的初信初访中,50.1%的案件导入法律渠道依法办理,基本实现息诉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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