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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月8日讯 记者李松 因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作品名称、内容及宣传广告等存在虚假宣传、捏造事实的情况,并误导观众误以为其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光线影业、徐铮等5被告诉至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一亿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上午9时30分,该案正式开审,记者注意到,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刘某共同起诉称,该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刘某为《人在囧途》电影的出品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2012年12月,由徐铮导演,演员王宝强、徐铮主演的公路题材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并刷新了华语电影的票房记录。原告认为,《人在囧途》电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此外,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实际上为虚假宣传,并贬损了原告的利益,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人在囧途2》,但被告的行为不公平地占有原告电影的市场声誉,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1亿元人民币。
对此,五被告光线传媒、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泰囧》导演徐铮对起诉内容一并进行答辩,五被告首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电影出品人刘某不是电影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的主体条件,且《人在囧途》的出品单位为3家公司,原告作为共有权人,其主张需要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
此外,被告认为,《泰囧》这部作品从立项到公映,都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核,且电影行业具有特殊性,其上映时间十分短暂,即使是非常成功的电影商品,也很难证明其构成知名商品。而在片名定义上,被告认为“人在囧途”属于一个句式,不具有独创性。“囧”字也早在2008年开始就被广泛使用,且从词语元素来看,“人在囧途”几字均来源于公共领域。“两者名称不相同不近似,字形不同,句式结构也不同,且《人再囧途之泰囧》,突出的是泰囧,区别部分也非常明显。”被告代理律师说。
对于广告宣传部分,被告认为在客观上,《泰囧》全部官方宣传片包括海报视频,都不存在虚假宣传。而原告所称的这两部片子被广泛对比,属于第三方媒体所为,并非被告针对泰囧进行的宣传行为。
但原告律师坚持认为,《泰囧》电影海报上的宣传语“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本身就会造成混淆。“请注意‘曾经’、‘续写’这样的词语。”原告律师说。
由于该案证据众多,庭审持续至晚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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