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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姜岚
36岁的左望军老师,救了两名落水学生,他走了,留下61岁的老父亲和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官司。2013年6月,左望军的父亲将两名落水学生的家长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两名受益学生的家长需分别补偿左家两万元,但两名学生的家长认为自己没必要补偿。
今天,左望军的父亲诉两名被救学生家长“见义勇为人身伤害责任纠纷”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左望军老师生于1977年。2009年8月,他被调入阿拉尔市第一中学担任化学老师。2012年暑假期间,左望军在同事刘老师开办的博杰暑期补习班里代课。
2012年7月30日11时许,左望军接到刘老师的电话邀请,与培训班另外几名老师以及学生家长一起,带着补习班8名学生驱车到阿拉尔市附近的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和田河大桥附近野炊。野炊时,左望军在河里游泳。这时,一名学生落水,有3名学生为拉这名学生相继落水,其中一名学生挣扎回到浅水区,向左望军和其他老师呼救。当时,左望军离落水学生最近,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施救,在连续救起两名学生后,由于体力不支被河水夺走生命。另一名落水学生被其他老师救起。
事情发生后,左望军的父亲左想忠赶到新疆处理儿子的丧事。开办补习班的刘老师与左想忠在阿拉尔市公证处达成《协议书》,约定“乙方(刘老师)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5万元”,此款包括本次事件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所有费用,乙方应于左望军安葬完毕后,将上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甲方,协议生效后,甲方(左想忠)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行向乙方主张权利。该《协议书》经阿拉尔市公证处公证,2012年8月11日,刘按照约定支付左想忠5万元。
“左望军是我唯一的儿子,最让我心寒的是,事情发生后,我从湖北赶到新疆,但那两个获救孩子的家长就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谁的命不是命?”1月7日,左想忠表示,这就是他起诉学生家长的原因。
2013年6月,左想忠委托律师将两名获救学生的家长以“见义勇为人身伤害责任纠纷”起诉到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名受益人补偿10万元。同时,将开设补习班的刘老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对此,一名学生家长认为他没有补偿责任,他在法庭上说:“左老师是培训班的老师,也是活动的组织者,他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学生安全。”另一名被救学生的家长也在法庭上表示,学生落水后,老师有义务、有责任实施救助,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望军营救落水学生溺水身亡,法院综合考虑左望军与两被告之间的培训以及组织活动的关系,认为两名学生的家长应酌情各补偿左家两万元。对于左想忠起诉刘老师的诉讼,法院没有支持。
左想忠的律师刘昱州认为,左望军受雇于刘老师的培训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左望军的死亡应当获得的法定赔偿额为484057元,此前协议约定的5万元补偿约为赔偿额的10%,协议有失公平。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今天庭审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法制网阿克苏(新疆)1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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