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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武汉1月10日电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李丽 征求第三人意见后,财政部门“以涉及第三人商业为由”拒绝公开其对第三人财务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查后,法院认为,相关信息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并要求其依法限期重新答复。
原告苏某系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武汉市一国企退休职工,曾多次向武汉市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反映其所属单位在经营期间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根据苏某的举报内容,武汉市政府财政部门对苏某所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决定。
苏某认为,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属财政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公开该决定的义务机关,遂申请财政部门公开处理决定。
武汉市财政部门向苏某所属单位征求意见,对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财政部门公布处理决定等信息。财政部门遂以相关决定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苏某不服,于2013年6月诉至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认为处理决定不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向其公开,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门的回复,并要求其依法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不公开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对涉案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武汉中院办案法官介绍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经一审、二审。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处理决定系财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第三人的财务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文书,该文件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的财务情况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相关处理意见,其内容不属于“能够为第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财政部门以商业秘密为由对苏某作出不予公开此文件的回复于法无据。
2013年12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武汉市财政部门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撤销了财政部门的不予公开回复,并限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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