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4.399999618530273px]一死两重伤害的故意杀人案 [size=14.399999618530273px]
宁夏自治区政府人大:高级法院:宁夏自治区高级检查院:
我们是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一死两重伤害的故意杀人案”
受害者田风祥、田风林、田兴何的家属。
2012年7月29受害人和邻居因土地纠纷发生“一死两重伤害的故意杀人案”。
2012年7月29日,田风贵与田风林因为地界问题发生纠纷。田风贵等6人手持铁锹等凶器欲将田风林、田风祥、田兴何杀害。
2012年7月29日田风林一人在地里干活田风贵等6人手持铁锹等凶器到现场不问缘由将田风林头部连砍三锹、又将刚到现场的田兴何头部三锹、后又把到场劝架的田风祥面部两锹致使死亡。可是同心县公安局只抓1人定罪,其他5个杀人犯逍遥法外。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田风贵、故意杀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风贵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手段残忍、行为恶劣、没有人性。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杀人犯田风贵做出了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民事赔偿48000元,这样的判决我们坚决不服。
为此我村的党员、人大代表、宗教人士、派出所干警等三十几人联名建议法院判处没有人性的田风贵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追捕田军
宁夏自治区政府人大:高级法院:宁夏自治区高级检查院:
被害人田风林、田兴何及田风祥家人认为。在田风贵故意杀人罪的卷宗材料中,田军应当为田风贵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当予以逮捕,理由如下:
关于田军的笔录不是如实陈述的案件事实
从田军在笔录称其自始至终没有去过案发现场(2013年3月1日笔录)。这笔录与事实不附,因为从犯罪嫌疑人田风贵2012年7月31日的笔录的第二页可以证实田军当时在案发现场;从被害人田风林的陈述可以证实田军在案发现场并参与打架;从被害人田兴何2012年7月30日陈述的第二页田军出现在案发现场。故,我们认为田军的笔录不是如实陈述案件的事实。
从证人赵志忠、杨彥明、李桂花三人证言分析
首先,赵志忠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是应当予以采信的,其证明看见田军身上有血,并拿铁锹拦着其去积极救助三名被害人;将他拦住后他就及时拨打120急救。其次,杨彥明证言其看见一个小伙子身穿白色衬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衬衣右袖子,右下襟都有血,手里还拿着一把木把尖头铁锹,挡着他不让救人,将他拦住后他及时拨打110报警。后来知道这个小伙子就是田军;再次,李桂花证言也证明田军袖子和胸前有血迹、手里拿着铁锹,挡住她不让进去救人,且威胁证人(“你要是往近走我就劈你”)。辩护人认为,三名证人证言应当予以采信,且均能证明田军阻止他人救助三名被害人(田风祥、田风林、田兴何)。
综上所述,田军在三名被害人被其父伤害后阻止他人对被害人施救,最终导致被害人田风祥大量失血而死亡(田风祥尸体检验报告)。,从田军的行为中可看出,田军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田凤祥流血不止而死亡的目的,客观上有阻止他人抢救田凤祥死亡的实际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故,检察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田军刑事责任。
疑点
一、 2012年7月29日案发后第二天公安局就对受害人田兴何(头部三锹昏迷状态)做了口供,第三天又对受害人田兴何(头部三锹昏迷状态)做了口供,半月后受害人田兴何出院了又做了一次口供笔录,可是在案卷中只有前两次的口供笔录。受害人田兴何出院后的口供笔录为什么没有在案卷中?
二、赵志忠、杨彦明、李桂花三第一目击证人的证言我们多次向同心县公安局反映,可是他们连一次都没有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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