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开展“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活动,了解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陈为峰摄(资料图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号令既出,亮招频现。各级政法机关通过联合接访中心的搭建、诉讼与信访的范围和处理标准的细化等一系列创新举措,逐渐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推进,人们发现,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程序到政法机关申诉的多了,依法解决问题的导向在全社会逐步确立。 “信访不信法”的三大原因:诉讼成本高、司法公信低、“好心”的领导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不少老百姓遇到问题时,仍然“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 近日,记者接到来自贵州省安顺市何先生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讲到,“我因一起农林产权纠纷整整折腾了十几年。曾经向当地法院起诉,但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正。随后,我便转而走上了信访的道路。” 问及原因,何先生给出的答案是:“打官司太难了,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花费金钱不说,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也是何先生“弃法转访”的原因。“听别人说,现在司法不公是普遍现象,有的搞钱权交易,恐怕自己很难得到公平对待。自己是普通百姓,没有钱,也没有权,估计法院不会支持自己的请求。”何先生说。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例:某个人经过多年上访,多处打探关系,终于在领导的“过问”下,事情很快得到解决。 由此,更多的人愈发相信“信访比打官司更管用”,甚至一些人还期望着,“只要能得到领导一句话,不仅可以解决问题,还可能会争取到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补偿。” 事实上,“好心”领导的“法外开恩”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也会误导老百姓,特别是滋生“以访压法”的怪象。据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张革明介绍,“近年来,部分当事人抓住上级领导机关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这一实际,案子到法院一立案,稍不如意,便四处投寄信访材料,企图通过上级领导机关过问来给法院施加压力。案件判决后,他们还会去信访,或者希望通过信访‘扳倒’法院判决结果,或者是希望通过信访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现实中有些信访变成权力救济、解决纠纷的途径,偏离了制度的初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采访时表示,特别是“信访比信法更管用”的思维和现实,严重偏离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它损害的是司法权威。长此以往,法治秩序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与破坏,最终受损害的将是老百姓的利益。 导入司法、依法办理,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的两个主要抓手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在此之前,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会后,中央政法委进一步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即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诉访分离的首要步骤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即政法机关应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反映到实践中,云南省实行案件归类分流制度,政法机关与信访部门详细划分涉诉信访与一般信访的界限,区别不同案件性质,分别导入相应程序和机制,实现诉访分类分流处理。 江苏省建立“三类重点案件六种主要情形”细化处理办法,把涉及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涉众或涉及政策的案件;司法有瑕疵,当事人得理不让人、诉求过高的案件;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裁决、缠访缠诉的案件等三类案件,具体区分为六种情形,逐一研究提出化解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诉访分离、导入司法后,如何确保案件依法得到解决呢?责任落实是关键。一年来,各地政法机关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务求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确保该纠正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该给予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化案件主办法官和合议庭职责,科学建立案件质效考核机制,切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组织开展申诉、抗诉、发回改判“三类”案件集中评查活动,建立案件质量倒逼机制,有效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 如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开,基本实现全覆盖。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从试点工作情况看,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 依法终结,不仅在于终结制度的完善,更在于法治社会的建构 依法终结,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根本目标。按照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审法院申报、终审法院甄别、省高院复核、省联席办移交稳控、最高法院审核备案”的案件终结程序;山东省借助全省政法专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机制,制定了终结案件移交制度;河北省公安机关则完善了评查问责机制,严肃查究民警执法过错责任…… 但是,终结制度的建构,并不意味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终而不结”、“无限申诉”的问题仍然存在。 怎么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问题作出进一步要求,只有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按政策救助到位的,才能依法终结,防止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就一终了之。 如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还把公开听证作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的必经程序,把信访人有没有理、涉事单位有没有错,交给群众评判。 前不久,石嘴山市当地报纸就登出了两个不同寻常的专版,内容是石嘴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徐某拆迁补偿信访问题”进行社会公开评议。其中一个版面刊登信访人徐某的陈述和要求,另一个版面则刊登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陈述和处理意见,以此来让“大家评评理”。 在5天的评议时间里,先后有1800多人参与了公开评议。石嘴山市及时将评议结果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并请公众监督信访人依法信访和案件处理过程。最终,评议结果显示,认为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提出的解决意见“可行”的有1151人,认为“不可行”的83人,认为“双方还可继续协商”的509人。对于社会公开评议的形式和结果,信访人表示“心服口服”。 “依法终结,不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在于法治社会的建构。”石嘴山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评议,不仅找到了促进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好办法,实现“案结事了”,还收到了以案普法的良好效果,教育引导大批信访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进而扭转“信访不信法”局面。(记者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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