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聂某举报浦发银行福华支行行长刘某明搞婚外恋,欺骗其感情。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张某则在2013年12月6日约见举报人聂某,许诺“你提一个合理的(条件),我去和他说”。2014年1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明补偿25万元人民币,条件是聂某不再继续举报。 女子举报称遭行长玩弄感情 举报人聂某,上世纪70年代出生,自称曾在房产公司上班。在多封写给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材料中,聂某描述她于2006年在李某公司上班,因此结识了李某的同学—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福华支行行长刘某明。 聂某描述称,刘某明现年已将近50岁,驾驶宝马轿车,住香蜜湖高端房产。两人系湖南同乡。结识之初,两人并未深交,但此后刘某明对其展开追逐,并自称已离异,前妻出国。 聂某描述称,两人有深交是发生在2012年11月15日晚上。当晚,刘某明先后四次发短信约她到福田中信广场某酒吧喝酒。酒醉之后,刘某明送她回家,趁机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许诺要对她负责。 聂某向南都记者称,此后,两人曾多次在她的住处发生性关系,也曾在梅林某快捷酒店开房。 聂某告诉南都记者,两人交往一个多月后,刘某明以在外应酬为由开始疏远她。她自此展开调查,发现刘某明并未离异。聂某告诉南都记者,2012年年底,在她的追问之下,刘某明也向她承认自己没有离婚,但是承诺可以安排她到银行上班,又曾许诺送她出国到新加坡,离开这个伤心之地。 行长曾报警称遭敲诈勒索 聂某称,刘某明迟迟未兑现承诺,就在两人发生纠纷之时,刘某明的妻子更在2013年7月委托律师向她发了律师函,对她提出警告。 聂某向南都记者提供了这份由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在这份律师函中,刘某明的妻子述,“你于2012年与刘某明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刘某明向你提出终止这一关系后,你便开始向刘某明索要财物,被拒绝后,你竟以向刘某明家庭告发、向其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检举与你的不正当关系相要挟,迫使其分三次向你给付‘封口费’2.6万元。此后,你又以出国务工为由再次向刘某明索要办理出国费用约七万元。上述事实有通话录音以及转账凭单为证。” 律师函指出,刘某明给予其的2.6万元钱财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明的妻子有权视事情的发展追索该笔钱财。同时,律师函还特别指出,聂某以散布刘某明隐私相威胁勒索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劝聂某悬崖勒马。 律师函一出,聂某与刘某明彻底决裂。2013年7月,聂某开始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举报刘某明婚外恋。“举报就是为了出一口气,让刘某明身败名裂。”对于律师函所述内容,她则认为,刘某明确实曾给过她钱财,但是并非她敲诈勒索,是刘某明主动提出来。 举报从2013年7月一直持续到当年年底。面对这一局面,刘某明在2013年10月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称,遭遇敲诈勒索。 纪委书记协调以补偿25万了结 多方举报起到效果,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在2013年年底采取了动作。2013年12月6日下午,刘某明的上级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张某,在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会议室约见聂某。 南都记者获得了这份长达4小时的谈话录音。对于刘某明亲属威胁恐吓聂某的事情,张某在会谈中指出,他已经要求刘某明去阻止其家属继续对聂某实施伤害。 而对于聂某提出要处理刘某明的说法,张某认为,“你要求对他进行处理。处理他对这个事情有没有好处,能不能解决问题?可不可能你们双方坐在一块和解?把这个事情了断?” 张某更明确表示,提一个方案,小范围解决掉此事。解决之后,聂某不再继续举报,刘某明则不再骚扰聂某及其家属。 聂某最终同意由对方提一个方案。据聂某介绍,和谈之后约一个月,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方面专门通知她到银行,给了她一个信封,信封中装了一份和解协议。 对于这份和解协议。聂某告诉南都记者,她极为担心,这是银行联合刘某明设下的陷阱,让她签下协议,固定证据,然后以敲诈勒索报案将其拘捕。 为了应对这一可能的后果,聂某聘请了律师,为其审查协议内容。2014年1月26日下午,双方在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刘某明本人并未出面,而是委托一名朋友出面,现场还有双方的律师、福田派出所民警以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 双方就协议的措辞进行了反复的斟酌。最终,协议约定,刘某明一次性支付25万终结双方的纠纷。聂某在收到该笔费用后,不再向刘某明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不举报,不信访等。而刘某明也不能对聂某实施威胁恐吓,并要约束其亲属不能对聂某实施威胁恐吓。 据悉,次日刘某明为此支付了25万元人民币。 回应 银行: 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事项 南都记者昨日致电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表示,聂某确实曾向该分行投诉刘某明违纪事宜,不过双方各执一词,刘某明本人并不承认此事,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事后,双方自行进行了调解。 不过对于没有证据一说,聂某则表示,实际上刘某明妻子发给其的律师函中已经写明,刘某明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南都记者昨日致电刘某明本人,刘某明则表示,此事情是一场误会,目前已经全部解决。 由于刘某明曾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称遭聂某敲诈勒索。南都记者昨日致电该分局获悉,该分局证实此事最终由双方调解结案。 说法 双方自愿 不算敲诈勒索 类似通过举报,最终获得被举报人的钱财息事宁人的做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方壮毅律师认为,类似因为情感问题,产生的纠纷,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以赔偿息事宁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他个人认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类似情感纠纷引发的钱财赔付,其实是一个模糊地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感情纠纷后,一方索要钱财遭判刑的案例。 细节 协议措辞斟酌再三 在2014年1月26日下午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南都记者看到,协议的个别字眼被多次修改,如聂某要求在协议中注明补偿款系刘某明“自愿”给予。双方最初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为何要签署这份协议。这份协议中只模糊称,聂某投诉与刘某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明不认可投诉内容,双方产生争议,为解决争议,达成协议。聂某对这一前提表示不满,认为刘某明必须要认可与她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笔钱是对她的补偿,否则她不能拿这笔钱,也不敢拿这笔钱。不过,刘某明一方的人员则强硬地表示,这个前提绝对不能变,否则无法达成协议。聂某推断,刘某明可能担心承认与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遭到银行方面的处分。而聂某的律师审查协议后,认为刘某明即便不承认发生关系这一前提,聂某也可以拿这笔钱,并不具有相关法律风险。 采写:南都记者 李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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