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为了10元过路费,50岁的货车司机李革祥在京石高速公路赵辛店收费站撞死28岁女收费员。 死者父母向李革祥提出249万元的索赔请求,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李革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决赔偿死者父母2.8万余元。 记者今日获悉,市高院民事裁定维持了一审的民事赔偿数额。 货车司机凌晨撞死女收费员 李革祥是河北人,从事货运工作。去年7月18日凌晨3点多,李革祥拉着一车水泥构建从窦店上了京石高速公路,在进高速时,收费员向李革祥错发了一张A型通行券。 凌晨4点多,准备下高速的李革祥来到了赵辛店收费站准备缴费。28岁的女收费员祝某当即发现车型不对。 按规定,李革祥开的B型车应缴纳15元,而A型车只需缴纳5元。 祝某要收15元,但李革祥坚持只按5元缴费。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祝某从岗亭出来,挡在车前不让走。之后发生了这起杀人案。 案发后,轧人逃逸的李革祥继续将车上的货物送到昌平,之后他绕道六环回河北。当天下午,李革祥开着货车向警方投案。 高院经复核查明,2012年7月18日4时许,李革祥驾驶东风牌货车行驶至京石高速赵辛店收费站进京方向出口处,因车辆通行费问题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杜家坎收费所收费员祝某发生争执,后李革祥驾车将在收费通道内的祝某顶倒在地。 倒车后,李革祥明知祝某倒在其车前的收费通道内,仍驾车强行通过收费通道并逃离现场。 被害人祝某因被机动车撞击、碾压致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李革祥作案后于当日16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货车司机法庭受审说法反复 法庭上,李革祥说,当时他点着刹车顶着祝某往前走,只是想吓唬她一下。当坐在驾驶室里的李革祥看不到祝某时,他又挂了倒挡开始倒车,此时他才看见祝某已经倒地。当李革祥的车顶到后车时,他又停下了。 法庭上,公诉人反复询问李革祥,在从祝某身上轧过去时,他到底挂没挂前进挡?对此,李革祥的说法反反复复,最终他只承认轧过去后车是挂挡状态,但轧的过程中挂没挂挡他不知道。 死者祝某父母当庭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他们要求严惩李革祥,并要求李革祥和车主进行249万元民事赔偿,人保公司涿州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司机死缓 2013年5月7日,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革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决李革祥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赔偿祝某父母2.8万余元。 法院支持祝某父母所提丧葬费等诉讼请求。 但法院认为,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父母的医疗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高院二审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在一审之后,被害人祝某的父母以及保险公司均针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祝某父母上诉坚持要求,李革祥赔偿近249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上诉的意见是,被害人的死亡是李革祥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而非过错或意外,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祝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高院就此部分终审裁定认为,由于李革祥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祝某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经查,祝某家人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祝某家人和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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